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管理原则和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确因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按照精简节约的原则组团或选派人员,并根据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规 定的内容执行公务,不得擅自绕道或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严格控制一般性的考察和访问,严禁借机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临时出访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国(境)一般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严格按任务批件中规定的实际在外停留时间执行公务。
(三)以访问或考察为主要目的的团组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
(四)2个及以上省管干部一般不能同团出访,也不能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原则上不再派遣离退休同志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
(五)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人事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共同负责。如出国(境)任务归属学校其他部门主管的,团组须事先征求任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出席各种非学术性国际会议要从严控制,权衡利弊,讲求实效。对国际组织召开的一般性年会和各类研讨会、招商会等活动,事先应认真了解情况,凡无价值的考察活动,均应婉拒。
二、计划
(一)每年年初,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当年《因公出国(境)学术交流、合作科研等计划申请表》,报经学院院务会议审定后正式组织实施。
(二)未列入计划表而要求因公组(随)团出国(境)者(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一般须提前3个月向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因公出国(境)申请。
三、因公出国(境)程序
(一)校内申报程序
1.填写表格:凡需因公短期出国(境)者,需填写《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交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同意。
2.学校意见及申报:
(1)在校本科生由学生处、教务处会签意见;
(2)在校教职工由校人事处会签意见;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者、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申请需经学院院务会议审定;
(4)动用各类课题、学科建设等经费者,由***部等经费管理部门会签意见;
(5)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所录用论文及中、英文摘要由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字(盖章),论文及摘要不能涉及国家机密;
(7)相关部门会签完毕,并经有关领导审核后,附上符合出访国使领馆要求的外方邀请函(提供原件,交复印件及翻译件等必要文件)以及国际会议录用的 论文和中文摘要,将《申请表》送交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将在校本科生以及一般人员的申请送交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具副高及以上职称和 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的申请送交学院院务会议审定同意后,行文上报省政府、省外办、省科技厅或省台办等出国(境)任务审批单位,其中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请示件需抄送省教育厅;
(8)参加国家各部委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等组团出访者,需提供组团单位上级部门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以及向我省外办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原件,在事先办妥学校预审同意手续后,再按上述校内申报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
(9)参加本省跨单位组团出访者,需提供组团单位组团通知,在按上述校内申报程序事先办妥学校预审同意手续后,方可由组团单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二)校外基本报批程序
1.省管干部出访,由学校向省政府提出书面请示,请示经省外办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省有关领导审批。获批准后,由省外办出具省政府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2.处级及以下人员(不含省管干部)出访,由学校行文向省外办、省科技厅、省台办等出国(境)任务审批单位申报。
(三)出国(境)前安全教育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办理护照后,要学习有关涉外安全守则,接受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的安全教育,并观看出国(境)人员安全教育或执行出访任务所在国或地区的概况介绍等录像片。安全教育结束后,出访者将接受教育的证明交校党委组织部存放。
(四)出国(境)前卫生检疫
因公出国(境)人员持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限于双跨团组)的复印件赴******办理《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或按要求进行其他出行前健康检查。(建议在获得签证后办理出国(境)卫生检疫手续。)出入境时黄皮书与其他出行前健康检查证明需备海关检查。
(五)出国(境)验收程序
因公出访人员归国后,须在15天内将出国考察、活动情况、收获、体会、遇到的问题、在外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及相关建议等写成书面总结报告,连同护 照(通行证、赴台证)一并送交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向上级有关部门上交护照、出访报告等。省管干部回国后15天内还须填写 《省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情况报告表》,经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因公护照等证件在下次因公出国(境)时可以再次领用。逾期无故不交因公护照 (通行证、赴台证)和出国(境)总结报告者,将影响今后其本人和本单位其他人员的因公出访。
四、因公赴台湾地区团组的申报及验收程序
(一) 校内申报
我校人员赴台前需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程序”中第一款“校内申报程序”进行校内申报,且至少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二)申请立项
校内申报通过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应立即向省台办提交赴台立项申请。在立项批复前,申请者不能允诺应邀赴台,亦不得填写台方有关表格。
(三)申请成行
省台办批准立项后,赴台人员可答复邀请方,联系入台具体事宜,接受安全教育。待台湾方面提供进一步材料后,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就赴台任务向省台办提交赴台成行请示。
(四)办理赴台证
经省台办或国务院台办批准并下达任务批复后,申请人赴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赴台证。
(五) 换领入台证
申请人办妥赴台证后,可前往香港并在香港机场离境大厅K段台湾方面所设的“中华旅行社机场办事处”换领入台证。
(六)赴台访问验收
赴台人员要及时认真总结,在访台归来后15天内,将书面总结报告与入台证送交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省管干部另行申办,不按以上条款执行。
五、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出国(境)手续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出国(境)手续一般由校人事处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受理服务。人事处每年年底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六、本规定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