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学院党委《关于开展党员佩戴党徽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0-10-28 作者:[db:发布人]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822
各位党员同志:
为切实发挥共产党员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树立我院党员的良好形象,团结和带动广大师生为学院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全院共产党员要在“创先争优”活动阶段按要求佩带党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佩戴时间
1.全院共产党员从2010年10月28日起,统一佩戴党徽。
2.教职工党员在校内八小时工作时间、学生党员在校园的学习、生活时间都必须佩戴党徽。
3.参加党内的会议、活动等,无论校内外,都必须佩戴党徽。
二、佩戴要求
党徽应佩带于左胸前醒目位置,党徽不能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
三、党徽的管理
1.党徽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统一购买,并配发给各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各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发展党员在党委审批通过以后,配发给新党员。
2.党徽只能用于党员本人佩带,不能出借给他人。
3.党员要对党徽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党徽丢失或损坏,党员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汇报,并写出书面申请,经党总支审批后补发。
四、组织领导
1.各党组织、全体党员要充分认识党员佩戴党徽的重要意义,认真对待党员佩戴党徽的规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党员佩戴党徽作为对党员教育和管理的一项重大工作,认真落实好。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结合本部门党员实际情况,将佩戴党徽和岗位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的岗位职责,通过开展“一名党员一面旗”、“佩戴党徽、我为党旗添光彩”、“亮身份、明职责、树形象”等活动,切实发挥好党员的表率作用。
党委办公室
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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